科创板研究 | 科创属性例外之重大科技专项,都要求什么?

发布时间:2021-05-13 作者:谈科创论知产 来源:谈科创论知产 阅读量:3159

满足科创属性是企业入门科创板的门槛条件,对于不满足“3项常规指标”的企业来说,“5项例外条款”则是重中之重。咱们先来回顾一下“5项例外条款”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发行人,不受前条规定的科创属性指标的限制,支持和鼓励其按照《指引》的规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二)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三)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四)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五)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第六条

关于科创属性“5项例外条款”,在之前的“科创属性系列”内容中,我们和大家一起探讨了(详情点击超链接):

最受欢迎的例外——“进口替代”

也挺常见的例外——“三大奖项”

最少用的例外——“国际领先”

最独特的例外——“50项发明”

今天我们来看一下,最后一个例外条款——“科技专项”。

对于“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很多企业有疑问:

什么是“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吗?

项目需要已经通过国家验收吗?

审核机构会关注哪些细节?

......

从2020年3月科创属性出台,到2021年4月科创属性修订,在“科创属性”说明部分提到自己满足“科技专项”的企业有20余家,其中,因不满足“3项指标”,而选择“科技专项”例外条款的企业总计7家,如下表:

表1 科创板不满足“3项指标”而选择“科技专项”等例外的企业

备注:表中企业审核状态更新截止到2021年5月11日。

从表1中所罗列的内容,企业的一些疑问,已经可以得到解答。

什么是“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吗?

表1中,虽然4家企业的项目来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但从已发行的海泰新光、爱科科技,以及过会的斯瑞新材料来看,三家企业所承担的项目分别来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863计划”。

另外,补充一点,在最新修订的科创属性文件中,去掉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原有的引号。也就意味着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不是某个特别专项,而是符合这个要求的一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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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那么: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都包括什么呢?

根据表1,我们知道,除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包括“863”计划),也均被认可为“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除此之外,在审核过程中,爱科科技曾被要求说明“863计划的主要内容、涉及主要项目数量、相关项目纳入计划的主要程序”的情况等,并补充说明:

2014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以下简称“通知”),将中央各部门管理的 100 多个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科学评估基础上整合成五大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

根据科技部官网,“863”计划(后并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科技专项的定位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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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应具备标准高、要求严、创新属性强等特点,专项计划的入选标准、申报、答辩流程及入选项目情况,可以综合体现其是否可以认定为“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那么,对于十三五科技计划体系的其他几类计划,我们可以持续关注。

项目需要已经通过国家验收 

从表1来看,已发行的海泰新光所承担的相关项目在申报时并未结题验收。

因此,项目并未要求已经通过国家验收。

审核机构还会关注哪些细节?

关于科创属性之“科技专项”,海泰新光曾在第三轮问询、上市委意见、发行注册反馈意见中,连续被要求补充说明相关项目:

“主要内容、参与主体分工情况、实施及成果权益分享约定,发行人在该项目中发挥的具体作用

“结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范畴、发行人是否有相应的合同、任务书等自证文件、发行人具体承担的作用等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确系‘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那么,综合来看,对于“科技专项”,企业应注意:

1. 是否独立承担或牵头相应项目;

2. 相应项目是否具有标准高、要求严、创新属性强等特点;

3. 项目的内容是否与企业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密切相关;

4. 项目执行过程中,与项目的其他参与单位的分工及成果约定,是否起核心或主导作用。

5. 提供相应的文件加以证明。

如此,方能通过“科技专项”,来更好体现企业自身的技术先进性及独立研发能力。